政策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制度保障,规范的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利于及时妥善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确保欠薪问题及时得到解决。本《实施细则》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开立、备案、管理和使用、解除监管和返还程序、适用范围、差异化存储比例、管理主体等。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二是明确保证金存储方式,允许施工总承包企业采取现金、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存储保证金;三是对存储比例进行细化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价按四个档次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四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差异化管理和企业遵守根治欠薪制度情况相挂钩的原则,既有对守法诚信企业免于存储的奖励措施,也有对失信违法企业提高存储比例的惩戒措施;五是简化工资保证金管理流程,包括存储协议的签订、备案制度、比例上浮或下调、动用及返还、定期公示等;六是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形成完整严密的闭环,行政部门只行使监管权力,不经手资金,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施工总承包企业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经办银行或保险机构需按照监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将拖欠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卡。
施行时间
自年5月14日以后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开工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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