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全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责任、权利及义务,保证财政投资的新、改、扩、代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近日,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安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广安实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
将市本级、县(市、区)、园区建成后需由财政资金承担养护的市政公用部位的园林绿化工程或市政工程中的园林绿化部分都要纳入移交管理范围。
《通知》要求
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申请移交园林绿化工程前,方案必须报请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相关图纸必须完成备案,种植土回填必须达标,工程验收必须合格且完成规定养护期养护,无明显的缺株和病虫害。未满足移交条件,接管单位一律不予办理移交手续,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项目资金、办理结算。
《通知》规定
建设单位需在绿化养护期满前2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并严格按照移交申报、资料初审、苗木清点、实施整改、移交管理的程序进行移交。严禁移交前突击补苗,凡发现突击补苗情况,须对应延长养护期或委托养护单位进行管养。
《通知》强调
工程保修养护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出现的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需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约定管养义务,切实整改相关问题。移交时仍有苗木缺株的问题,由原施工单位按招标控制价1.5倍预算费用委托养护单位代为补植。
信息来源:广安园林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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