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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026来源省发展改

来源:园林 时间:20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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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现将《温州市乌牛溪(永乐河)治理工程施工4标招投标举报处理意见书》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10月25日

温州市乌牛溪(永乐河)治理工程施工4标投标举报处理意见书

年7月13日,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收到实名举报,反映招标人永嘉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嘉建投公司”)违法取消中标候选人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洲景观公司”)中标资格,要求对招标人无故取消中标资格的行为予以纠正。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等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现本案调查程序履行完毕。

经查:(一)温州市乌牛溪(永乐河)治理工程为省重点建设项目。其中,温州市乌牛溪(永乐河)治理工程施工4标于年5月8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新绿洲景观公司等家单位参与投标,新绿洲景观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年5月10日至年5月13日。

(二)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范围及主要内容,本标段为园林绿化施工。招标文件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要求为:1.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2.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以工程竣(完、交)工验收记录(报告)日期为准﹞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国内单个合同金额在万元及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业绩。

(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约定:(一)核验拟中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的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的A类证书;项目负责人的B类证书;驻现场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C类证书)···上述证件凡一项核验不合格的、或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投标单位对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持有B证提出异议,招标人永嘉建投公司以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未予以要求及违反浙建建﹝﹞号文件规定的理由未予采纳。

(五)招标人永嘉建投公司复函:在定标环节,发现新绿洲景观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无B类证书,故我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决定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

(六)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号)和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建建﹝﹞号)明确规定:园林绿化企业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原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将不再受理延期;园林绿化企业相关的“三类人员”不需要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相关“三类人员”原有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也停止使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建设单位等不应再要求园林绿化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三类人员”证书。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是投标和定标的依据,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其他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持有B证却列为中标候选人提出了异议,招标人异议答复时,以招标文件资格条件未予以要求,且浙建建﹝﹞号文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三类人员”证书,未予采纳。招标人在定标环节又以“发现新绿洲景观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无B类证书”为由,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此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法律依据,举报反映问题属实。

招标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二)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招标人改正。

如对本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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