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园林 >> 园林发展 >> 正文 >> 正文

贵州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民事

来源:园林 时间:2023/12/14
我国白癜风知名专家 http://m.39.net/disease/a_5951583.html

4月22日,贵州高院发布年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年,贵州法院积极践行最高法院“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件(含旧存件),共审结件,结案率88.70%,同比,收结案分别上升96.2%、.16%,结案率上升4.75%。

案件特点表现为案件增幅较大、民事纠纷占较高比例、行政案件较少。其中,民事案件件(含再审案件1件),占89.84%;刑事案件件,占9.95%;行政案件4件,占0.21%。

年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分类统计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侵权案件尤为突出。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共计件,其中侵权案件件,占94.9%,合同案件80件,占5.1%。  年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中,著作权类件,占48.28%;商标类件,占39.75%;专利类件,占7.32%;不正当竞争等其它类73件,占4.65%。

年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分类统计

贵州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优势,加大审查力度,强化规范执法,加大保护力度,强化权益保护,如铜仁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共侵犯他人4件注册商标,被判处赔偿万元。同时,加大惩处力度,强化犯罪打击。已审结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生效判决(罪犯人)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占62.22%,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9人,占被判有期徒刑人数的27.86%。被判处罚金刑的人,其中,罚金刑在万元以上的8人。此外,全省法院共审理KTV产业歌曲侵权一审案件件。通过强化司法引领,促进全省KTV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合法经营,杜绝经营侵权风险,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年,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奏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音,讲好贵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年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一、刑事类1.孔祥军、黄中涛假冒注册商标案2.张忠利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二、民事类3.丰洋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铜仁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4.河北山人雕塑有限公司诉河北中鼎园林雕塑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5.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播州区万金芒果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6.海琳诉广州市易橱厨房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7.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8.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千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9.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贵阳市经开区新大众手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10.杨永义与深圳融博汇通实业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一:孔祥军、黄中涛假冒注册商标案裁判要旨:知识产权犯罪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罪与非罪、加重处罚与非加重处罚。特别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既参与了共同犯罪,同时,自己又单独实施了该同类犯罪,对其犯罪金额即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是将其参与的共同犯罪金额与其单独实施该类犯罪的金额直接相加予以认定,还是将二者分别认定,这直接影响到量刑中系属于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对此,应区别情形予以对待,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主犯,即应将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的犯罪金额与单独犯罪所涉犯罪金额予以相加;若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则应对两部分金额分别认定。在分别认定中,若两部分金额分别处于不同的量刑幅度,则按处罚较重的一档予以量刑;若两部分金额均对应同一量刑幅度,则酌定从重予以处罚。推荐理由:知识产权犯罪更多系“金额犯”,犯罪金额即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是知识产权犯罪审理中的一个关键,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而知识产权犯罪中,被告人往往既参与了他人的犯罪,同时自己又单独实施了同类犯罪,在该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尤其关键。该案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理论出发,结合同种数罪理论,予以准确量刑,确保了罪刑相适应。本案对知识产权犯罪中既参与共同犯罪,又单独实施同类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告人,如何科学认定犯罪金额,确保准确量刑具有引领作用。案件索引:一审: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黔0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刑终号刑事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情介绍:年1月以来,被告人孔祥军制作假冒贵州茅台酒、洋河系列酒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通过网络予以销售。年3月,黄中涛帮助孔祥军制作和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等。孔祥军销售货款共计1,,元,其中黄中涛帮助孔祥军制作销售部分为,元。被告人黄中涛帮助孔祥军制作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等商品期间,自己亦制作假冒贵州茅台酒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销售所得为86,元。裁判内容:孔祥军、黄中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人共同犯罪中,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生产的“贵州茅台酒”和“天之蓝、海之蓝酒”,属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其中孔祥军非法经营数额达1,,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黄中涛在明知孔祥军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仍提供帮助,其帮助孔祥军部分涉案非法经营数额计,元。同时,黄中涛又单独自行生产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该部分非法经营数额计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孔祥军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但在共同犯罪部分,黄中涛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黄中涛帮助孔祥军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所涉犯罪金额共计,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自行单独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所涉犯罪金额计86,元,亦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黄中涛在与孔祥军共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所涉犯罪金额对应的量刑幅度,与其单独自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应的量刑幅度,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一量刑幅度,据此,对黄中涛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幅度内酌定从重处罚。裁判结果:孔祥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黄中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案例二:张忠利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要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认定区分主从犯,正确适用“罪刑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区别对待,突出打击罪行严重的主犯,对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且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的,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荐理由:本案涉及“贵州茅台”这一知名名牌商标,被告人多达9人,涉及制造假冒茅台酒6,瓶,涉案金额高达余万元,社会影响大、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yzl/68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