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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工程计量与支付一

来源:园林 时间:2022/12/21

1、园林工程计量

(1)原则

1)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4)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2)计量依据

1)质量合格证书。对于园林工程施工单位已完成的工程,并不是全部进行计量,只有质量达到合同标准的已完工程才予以计量。

2)《计量规范》和技术规范。

3)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对园林施工单位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未得到建设或监理单位书面指令)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3)单价合同计量程序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

2)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3)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

4)承包人完成已标记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人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4)总价合同计量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园林工程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算应按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计算,采用经审定批准的园林设计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2、合同价款的调整

(1)应当调整的事项。法律法规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实际特征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有偏差(非承包单位原因);计日工;物价变化超过合同约定或计价规范规定;暂估价;不可抗力造成的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等,由上述因素造成的合同价款调整,应按合同或相关规范要求予以调整。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包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增价款请求。作为园林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一定要记住合同价款调整的时间节点要求(14天内),如果万一错过时间节点,造成无法正常申请价款调增,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所以项目管理人员平时要留心合同管理,做好合同交底,发生类似事件,立即搜集整理相关材料和证据,报给项目甲方和监理单位,并做好收发文记录。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增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书面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对方认可。

(3)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园林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的价款调整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园林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5)清单缺项引起的价款调整

1)园林工程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6)偏差引起的价款调整

园林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当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7)计日工

1)概念: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凭证: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款项支付:任一计日工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规范中进度款的相关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8)物价变化

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2)发生合同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间应与调整的价格。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园林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总而言之,价格调整不利于违约者,谁违约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9)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用于提供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但为了方便计算工程造价对这部分材料、设备及工程暂时估计的价格就是暂估价。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最终合同价款。

(10)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台风、地震等)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应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1)提前竣工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参照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增加赶工费用和计算公式。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并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4)赶工费用包括:人工费的增加、材料费的增加、机械费的增加、效能降低、赶工措施费等。

(12)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园林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如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园林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控,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作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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