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园林 >> 园林介绍 >> 正文 >> 正文

案件快报未在合理期限开展工程结算终审

来源:园林 时间:2022/12/9
北京治疗湿疹好医院 http://m.39.net/pf/a_8839605.html
                            

发包方在承包方施工完毕后

就工程总价初审后迟迟不予终审

承包方能否依据初审结算报告

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近日,湘东区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某建设工程萍乡分公司承接了某园林绿化公司发包的萍乡市湘东区某湿地公园绿化栽植劳务项目,并签订《绿化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按进度付款,每月支付上月已完产值的70%,验收合格后支付审定结算额的80%,结算后6个月支付至审定结算额的90%,余款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园林绿化公司根据保修责任履行情况确定是否扣减保修费用后无息支付给某建设工程萍乡分公司。

另双方约定园林绿化公司对某建设工程萍乡分公司递交的结算资料实行两审终审制,园林绿化公司现场人员对某建设工程萍乡分公司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上报园林绿化公司专门部门进行终审。经终审确认后,双方签署结算会签单作为最终审定结算额。

年6月7日,工程施工完毕后,园林绿化公司现场商务经理林某、项目经理吴某对本案工程价款进行初审,并在工程结算审定表、审核结算金额汇总表、结算分项价格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工程总价为.9元(含税价),但园林绿化公司一直未对工程结算审定表作出终审,仅支付工程款元,余款至今未付,双方遂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

绿化分包合同条款中虽约定结算资料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未限定初审后进行终审的期限。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园林绿化公司在年6月7日对工程总价就进行了初审,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终审,但直至原告某建设工程萍乡分公司年6月起诉时都未进行终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终审的原因,该不利后果不应由原告某建设工程萍乡分公司承担,法院认定初审工程结算审定表可视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并以此判令被告园林绿化公司向原告某建设工程萍乡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元。被告园林绿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ND

文:丁莉

编辑:黄运红

审核:张海艳

◆◆温馨提示◆◆

尊敬的全区父老乡亲:

当您接到省民调中心-测评电话时,请您耐心接听,并用普通话作出“十分满意”的评价。您的回答直接关系着湘东的对外形象,您的赞许和肯定是对法院工作最大的鞭策和鼓励!祝您和您的家人、朋友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原标题:《未在合理期限开展工程结算终审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a/27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