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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26条措施实施指南促进两岸经

来源:园林 时间:20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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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0日讯北京市近日就《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26条措施”)发布实施指南,进一步为台胞台企在京发展提供同等待遇。

“26条措施”涉及为台资企业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条,包括台资企业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5G、循环经济、民航、主题公园、新型金融组织等投资建设,同等享受融资、贸易救济、出口信用保险、进出口便利、标准制订等政策,支持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示范点建设等;涉及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条,包括为台湾同胞在领事保护、农业合作、交通出行、通信资费、购房资格、文化体育、职称评审、分类招考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

具体内容如下:

 第1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 产业创新中心

 一、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68号)执行,具体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执行。

 二、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

本市注册的企业制法人单位。企业制法人发起单位资金投入规模不低于万元,全部组建资金不低于万元。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1-2 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年第52号)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执行。

1-3 企业技术中心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年第34号)依法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执行。

申报条件:

目前,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年第34号)依法管理,未对台资企业设置额外限制性条件。台资企业可依据管理办法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及违规限制条件2类。

1.基本条件

第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第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第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人;第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第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2.违规限制条件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第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第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第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责任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处

 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

申报条件:

1.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所属行业不在现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之内(现有无生产制造环节的研发型总部企业除外);申请企业的工艺和设备不属于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所列内容。

3.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4.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6.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万元(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万元、建筑业不低于万元)。

7.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8.有较好的资源整合能力,并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项目合作、项目委托、联合研发、研发代工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或者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共建技术中心等形式的合作。

9.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至少一种,其中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10.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1.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12.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T/BETCBETC—)中附录D、E相关说明进行自评打分,分数应大于等于60分。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1-4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

申报条件:

1.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市级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北京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本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万元,占企业研发支出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同期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比不低于0.5%。

(3)知识产权保护及应用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并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

(4)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5)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6)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3)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4)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和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5)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2条 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1.按照《北京市5G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年-年)》,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关键技术创新、标准制定、网络演进以及产业发展等领域的相关工作。

责任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产业处

2.网络建设是电信运营商的市场行为,取得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通信与广电专业设计资质、通信总承包资质、监理资质(包含通信专业)的台资企业可参与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投标,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可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工作支持。

第3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1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北京市16个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

申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7号),参照各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制定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与再生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具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的台资企业在满足各区政府的政策要求下,均可参与本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招投标。

施工要求:

本市建筑拆除工程实行建筑拆除、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管理。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将建筑拆除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并发包,鼓励发包给具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拆除工程单位或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单位和拆除工程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建筑废弃资源化处置业绩、设备和人员等情况进行核实。

拆除实施前发包单位应会同承包单位制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方案》。依法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的建筑拆除工程,实施建筑废弃物现场资源化处置的,发包单位应一并提交《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方案》。

拆除类项目应当在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需要转运或现场无法实施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应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将建筑废弃物运至有资质的消纳场或固定式资源化处置工厂进行合理处置。无法实施资源化处置的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应按照“谁产生,谁负责”以及行业监管的原则,由产生单位妥善处置。

拆除工程完成后,发包单位应向各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情况的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明确拆除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去向。

 3-2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园林绿化局)

申报条件:

全市按照“谁产生、谁处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统筹推进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高效便捷的废弃物处置与管理体系,建成以“落叶化土”、“枯枝还田”为主体的利用体系,实现园林绿化废弃物应处尽处的目标。

责任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科技处

3-3 欢迎台湾各界人士和机构参与北京自然教育相关工作(市园林绿化局)

台湾各界人士和机构参与北京自然教育解说系统设计、自然解说员和志愿者培训、自然教育课程开发以及自然教育相关活动等。

责任部门:北京市林业碳汇工作办公室

3-4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市水务局)

申报条件:

根据《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年6月-年6月)》的通知(京政发[]6)号,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

责任部门:北京市水务局污水处理与再生水管理处

3-5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北京市16个区政府、市城市管理委)

申报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44号)《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首环建管〔〕5号),参照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执行,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能力的台资企业在满足各区政府的政策要求下,均可参与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招投标。

回收要求:

按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发展规划成立回收企业,设立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固定回收站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应符合北京市城乡社区回收站点建设规划。按照每个社区至少1个交投点,每个街道至少1个中转站进行设置。对暂时难以设立固定站点的地区,由回收公司设置统一管理、规范作业的流动回收车辆。分拣中心的设立应符合北京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除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外,每区至少设立1个符合绿色环保要求,辐射范围广、分拣能力强的区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回收企业应符合市场、税务等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件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在企业登记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推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信息。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3-6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申报条件:

1.项目核准(含变更、延期等情况)的请示;

2.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3.项目申请书;

4.有效规划意见;

5.有效建设项目用地意见:(1)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中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只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土地转让项目、在已批准建设用地范围进行改扩建项目、租用现有建设用地及房屋项目只需提交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3)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责任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处

第4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号) 的补充规定,允许台资企业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民航华北局负责相关初审工作。

责任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计划处

第5条 台资企业可投资主题公园,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

台资企业可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参与本市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与特许经营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企业可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查看招标公告,依据招标公告要求参与相关项目。

责任部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招标公告注明的责任单位(具体项目单位)

第6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市金融监管局)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责任部门: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

第7条 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为台资企业增加投资提供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委)

台资企业平等享受《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参照适用《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投资产业及招商政策。

台资企业平等适用本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关于做好外商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发改[]号),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本市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其中属于市级核准备案的外商投资法项目下放至所在区备案管理。

责任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处

第8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市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8-1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市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部)

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通过北京四板市场融资,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积极研究开展相关工作。

责任部门: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

8-2 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市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加强交易商协会、主承销商与台资企业的对接,支持符合发债条件的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 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

第9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市商务局)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预警立案处具体负责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性措施调查申请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企业可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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