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公司”)和神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园林公司”)双方签订《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园林公司于年到太仓设立项目部,太仓项目部凭南京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太仓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太仓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
园林公司的太仓项目部不设独立财务结算部门,所有账务回公司合并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由南京税务部门负责征管。
该单位太仓项目部承接的太仓市大半泾地块项目园林绿化与市政施工第2标段工程,于年1月20日审计结束,《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确认,该工程使用的甲供石材1,,.2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单位太仓项目部检查时,对该工程使用的甲供石材1,,.20元要求补缴营业税34,.30元(按照甲供石材的3%)及滞纳金,并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园林绿化工程使用的甲供石材应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
如果置业公司和园林公司双方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当中没有将“甲供石材”1,,.20元要补缴的营业税34,.30元及附加计入,很显然,园林公司就承担这笔支出。因此,“指尖财税”提醒大家,在施工竣工决算的时候,施工企业务必将“甲供材”的营业税及附加采用“退价不退税”的方式计入乙方对甲方的债权。否则,“甲供材”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方(即案例中的“园林公司”),由于施工方少结算漏结算是施工企业自己的责任,和甲方(案例中的置业公司)无关。
“甲供材”的营业税纳税人是施工方。但是,实际工作中,很多施工方是异地经营,且存在很多情况下施工方并没有就“甲供材”申报缴纳营业税离开劳务发生地了,此时税务机关如何管理“甲供材“税收呢?国家税务总局在线咨询栏目年6月30日发布的一个在线答疑引起了网上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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